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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
发布者:皓泉水处理 发布日期:2021-12-06 浏览



云南是全国农村人口占比大于50%4个省份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需求旺盛,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速增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部门职责,先后制定印发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意见、治理模式和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

2019年云南省正式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云南皓泉水处理公司第一时间了解了该标准的具体细节。据悉,该标准适用于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将规模分成5 m3/d 以下(不含5m3/d)和5 m3/d~500 m3/d 两种类型。处理规模5 m3/d 以上(含5 m3/d),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设置排污口外;出水直接排入湖泊等封闭、半封闭等环境敏感区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的标准;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Ⅱ、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的标准。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Ⅳ、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处理规模5 m3/d 以下(不含5 m3/d),执行三级标准。

此外云南省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 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 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 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云南省相应尾水利用水质标准。

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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