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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16
发布者:皓泉水处理 发布日期:2021-03-24 浏览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16

医疗污水排放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Th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Th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12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 GB3838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 0.5mg/L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60

7

Th化需氧量(BOD)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20

8

悬浮物(SS)浓度 mg/L

20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9

氨氮(mg/L)

15

10

动植物油(mg/L)

5

11

石油类(mg/L)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3

色度(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

0.5

20

总砷(mg/L)

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

0.5

23

A(Bq/L)

1

24

B(Bq/L)

10

25

总余氯 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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